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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一男子点燃打火机,威胁要“炸”了加油站!原因竟是...

宣克炅 宣克炅 2021-09-09

冲动是魔鬼,遇事切忌采取过激手段。


2020年12月15日,一男子威胁加油站工作人员给自己的雪碧瓶中加汽油,遭拒绝后竟用打火机进行威胁,称不让加油就要“炸了加油站”。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对该男子提起公诉。

事发当天傍晚,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开着一辆面包车与好友行驶至上海市青浦区一汽车站附近,但车子却没油了,在路边抛锚。


于某某打开导航发现,距离抛锚点步行十分钟就有一个加油站,于是他让好友留在车上,自己跟着导航的指引前往加油站。

途中,于某某想到自己没有用来装汽油的道具,于是在路过一家便利店时,进店购买了一瓶2.5升装的大瓶雪碧,随后将瓶中的饮料全部倒在了路边的绿化带丛中。拿着倒空了的汽水瓶,于某某来到了加油站。


于某某来到加油站后,称自己会给钱,并要求加油站工作人员给雪碧瓶内加满汽油。工作人员表示,将汽油装在这类容器中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并拒绝了于某某的不合理要求。

于某某在屡次要求均被拒绝后心生怒火,从口袋中掏出打火机并点燃火苗,以此威胁工作人员加汽油,否则就要“炸了加油站”。

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潘因芝说:“2020年12月15日傍晚,于某某因自己驾驶的车辆没有汽油,故下车后步行至附近便利店购买了一瓶2.5升装的雪碧,后携带空雪碧瓶至一加油站,要求工作人员往该雪碧瓶里加油,遭到拒绝后便掏出打火机并威胁要点燃加油站。”


此时边上有一辆白色轿车正在加油,于某某将油枪拔下,自行往雪碧瓶中加满了汽油,随后将油枪插回汽车,并“大摇大摆”地离开现场。

加油站工作人员在于某某离开后立刻报警,警方随后在于某某住处将其抓获。

潘检察官助理表示,于某某故意在加油站点燃打火机,并威胁工作人员要点燃加油站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14条,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加油站内储存的汽柴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一点小火星就可能导致火灾或者爆炸事故的发生。

在加油站内故意点火的行为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轻则被处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朋友们应当注意,汽车没油时可以呼叫拖车或者送油服务,千万不能采取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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